北京车辆报废的情况
发布时间:2023-04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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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尽快办理
北京车辆报废:
(1)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公里,特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,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(2)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,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十余年,其他车辆使用十余年.
(3)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.
(4)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.
(5)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%的.
(6)经修理和高速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.
(7)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基本上就是这些了。
北京车辆报废是对于一些使用达到规定报废标准,而且经过修理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的措施。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,请咨询
北京车辆报废解体厂的专业工作人员,他们会为您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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